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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发布核提示:务院办公厅今转发力资源社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通知.通知称加快建立全统基本养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 统,发行全通用社保障卡. 新网 12 月 29 电 据政府网消息,务院办公厅今转发力资源社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通知.通知全文: 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力资源社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 办通知 办发〔2009〕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力资源社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已经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务院办公厅 二○○九十二月二十八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力资源社保障部 财政部 第条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员(简称参保员)合权益, 促进力 资源合理配置序流,保证参保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跨省)流并城镇业基 本养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所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家规定 领取基本养保险待遇员,再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员跨省流业, 由原参保所社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 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新参保.参保员达基本养保险待遇领取条 件,其各参保缴费限合并计算,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同)累计计算;未达待遇领取 龄前,终止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定居香港,澳门,区定居 ,按家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员跨省流业转移基本养保险关系,按列计算转移资金: ()账户储存额:1998 1 月 1 前按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 1 月 1 按 计入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本 1998 1 月 1 各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按 12%总 转移,参保缴费足 1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员跨省流业,其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列规定办理: ()参保员返户籍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业参保,户籍所相关社保 经办机构应其及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员未返户籍所业参保, 由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其及办理转移接续手 续.男性满 50 周岁性满 40 周岁,应原参保继续保留基本养保险关系,同 新参保建立临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全部缴费.参保员再跨省流业或 新参保达待遇领取条件,临基本养保险缴费账户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原参 保或待遇领取. (三)参保员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 力资源社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 且与调入单位建立 劳关系并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受龄规定限制,应调入及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业参保员达待遇领取条件,按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 ()基本养保险关系户籍所, 由户籍所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保险 待遇. (二)基本养保险关系户籍所, 其基本养保险关系所累计缴费限满 10 , 该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保险关系户籍所,且其基本养保险关系所累计缴费限满 10 ,其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缴费限满 10 原参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保险关系户籍所,且每参保累计缴费限均满 10 ,其基 本养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户籍所,由户籍所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员转移接续基本养保险关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按照《务院关于完善企 业职工基本养保险制度决定》(发〔2005〕38 号)规定,本各度缴费工资,缴费限 待遇领取应各度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金. 第八条 参保员跨省流业,按列程序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员新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保险关系缴费, 由用单位或参保员向新参保 社保经办机构提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 15 工作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规定条件,向 参保员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社保经办机构发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符合转 移接续条件,向申请单位或参保员作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社保经办机构接同意接收函 15 工作内,办理转移接 续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收参保员原基本养保险关系所社保经办机构转移基本 养保险关系资金,应 15 工作内办结关手续,并确认情况及通知用单位或参保 员. 第九条农民工断业或返乡没继续缴费,由原参保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保险关 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账户,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城镇业并 继续参保缴费,论其原参保业其城镇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限, 合并计算其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与城镇职工同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农民工 再返城镇业,其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账户全部效,并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或 其达规定领取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养保险. 农民工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与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养保险衔接政策,另行 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式信息库,并向社公布,便参保员查询参保 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统基本养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 询服务系统,发行全通用社保障卡,参保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效技术服务. 第十条各已制定跨省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规定符,本办 规定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基本养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由各省级民政府参照本办 制定,并报力资源社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所称缴费限,除另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限. 第十三条 本办 2010 1 月 1 起施行.。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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