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行业 > >正文
私开公车撞伤路人单位可否辞退员工

时间:2023-08-30 15:47:15   来源:中工网

记者 金勇

员工私自开单位的车接送朋友,不料发生车祸撞伤了人。伤者向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属单位同时提出索赔。单位认为是员工个人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准备开除该员工。员工表示愿意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希望单位能网开一面。这种情况下,单位能否开除员工呢?


【资料图】

律师分析认为,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劳动者。如果员工擅自将单位车辆用于接送朋友的行为,属于单位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的“违规行为”,则单位有权依法辞退员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无权辞退员工。

此外,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交通事故时,员工是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应当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存在过错,应当对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由】

石先生所在的单位效益很好,收入也稳定。石先生也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了中层领导,单位也给他配了一辆车,解决其工作时的交通问题。前段时间,石先生的一个朋友来沪,他就开着单位的公车去机场接人,没想到回程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一个行人,经交警认定石先生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石先生打120将伤者送去医院。伤者痊愈出院后准备向石先生索赔,得知石先生所开车辆是单位公车后,伤者把石先生和单位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得知此事后,告知石先生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不仅这笔赔偿要求石先生全部负担,并且准备将石先生辞退。

对此,石先生表示,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也愿意出钱赔偿伤者,但希望单位不要开除自己。

在此事件中,单位是否可以因此事开除石先生?是否应该由石先生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王瑞鹏律师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劳动者。因此,石先生需要核实,单位对于车辆使用是否有相应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只要单位能够证明,根据公司章程、员工手册等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石先生擅自将单位车辆用于接送朋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单位有权依法辞退石先生,且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则无权辞退石先生,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瑞鹏律师表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石先生作为单位员工,私开公车是为了接送朋友,并非从事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单位替代责任,单位并不因此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石先生是肇事车辆的使用人,应当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存在过错,应当对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石先生可尝试提出单位应就该事故承担相应责任之主张,举证证明单位未尽到必要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由此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来源:上海法治报

标签:

精心推荐